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65號

    罪犯王某祥,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2年5月7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9刑初8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