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48號

    罪犯王某鋒,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6年9月8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281刑初17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鋒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執行。2019年8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465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21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王某鋒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鋒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