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53號

    罪犯呂某,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8月30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82刑初49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呂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整,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三千八百零五元整,發還被害人。呂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蘇06刑終5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4日交付執行。2020年12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4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2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4日止)。

    罪犯呂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四千元及贓款三千八百零五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呂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