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波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428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66號
罪犯李某波,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2年2月17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81刑初4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整,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二萬元整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三千元及贓款二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波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