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66號

    罪犯李某波,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2年2月17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81刑初4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整,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二萬元整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三千元及贓款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波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