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61號

    罪犯何某林,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9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81刑初3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何某林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蘇11刑終121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訴。2021年10月22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刑監1號再審決定書,以罪犯何某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何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及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三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林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