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89號

    罪犯高某,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原郊區)人,小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1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原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03刑初47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