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443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98號
罪犯董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江蘇省寶應縣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醫院服刑。
2016年3月31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206刑初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應退賠贓款人民幣五十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五元整,發還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7日交付執行。2018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7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67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止)。
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已履行,退賠贓款五十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已履行一萬八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董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