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jiān)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78號

    罪犯張某慶,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山東省單縣人,大學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金陵監(jiān)獄十二監(jiān)區(qū)服刑。2012年7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滿釋放。

    2018年8月31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原郊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211刑初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11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2刑終40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3日交付江蘇省金陵監(jiān)獄執(zhí)行。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6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6日止)。

    罪犯張某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二十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yīng)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慶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jiān)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