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72號

    罪犯王某鑫,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福建省長泰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26刑初37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鑫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執行。2023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4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1日止)。

    罪犯王某鑫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及違法所得五千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鑫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