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77號

    罪犯倪某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8日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26刑初2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倪某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所退現暫存于漣水縣人民檢察院賬戶上的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整,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7月14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刑終2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江蘇省金陵監獄執行。

    罪犯倪某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萬元及違法所得五百二十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倪某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