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某磊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602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77號
罪犯倪某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8日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26刑初2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倪某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所退現暫存于漣水縣人民檢察院賬戶上的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整,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7月14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刑終2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江蘇省金陵監獄執行。
罪犯倪某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萬元及違法所得五百二十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倪某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