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某漢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384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82號
罪犯江某漢,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人,小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09刑初14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某漢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江某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江某漢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