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82號

    罪犯江某漢,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人,小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09刑初14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某漢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江某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江某漢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