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211

    罪犯武某琳,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安徽省長豐縣人,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3年5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寧刑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武某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3)蘇刑一終字第00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執行。2017年5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137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3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10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41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0日止)。

    罪犯武某琳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其家屬分別于2017年1月19日、2020年8月7日、2022年3月17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元一萬元、二萬元、二萬元,并提供罰沒款收據三張,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2022)蘇01執恢35號結案通知書。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武某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