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89號

    罪犯柯某秀,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文盲,農民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5年4月28日江蘇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吳江刑初字第026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柯某秀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執行。2017年12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627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19年12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9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2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1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罪犯柯某秀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其家屬于2021年7月6日向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提供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一張。2022年4月1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509執恢213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柯某秀販賣毒品罪一案,申請執行標的為20000元,現本案已執行完畢。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柯某秀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減為二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