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207

    罪犯代某俊,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安徽省定遠縣人,小學文化,農民,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12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5刑初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代某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78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9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15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30年12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代某俊自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無財產性判項。該犯系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代某俊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