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499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 201 號
罪犯崔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7年4月17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82刑初37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崔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8年10月9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82刑初373號刑事裁定,將其應執行的刑期補充如下:罪犯崔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的起止刑期為: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執行。2020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06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6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36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6日止)。
罪犯崔某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0000元,罪犯崔某家屬于2019年8月26日向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提供繳款書一張。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崔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