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573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230號
罪犯李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曾因吸毒,于2012年2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罰款1900元,于2012年3月9日被該局強制戒毒二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9月3日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5年6月8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淮中刑初字第0000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該犯原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171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吳琪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執行。2017年12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636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19年12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604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23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李某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家屬于2017年3月7日向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法院繳納罰金35000元,并提供收據一張及證明一張。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9日出具(2016)蘇08執442號結案證明,載明被執行人李某應繳罰金35000元已履行完畢。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減為二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