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花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465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224號
罪犯李某花,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小學文化,農民,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6年8月2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刑初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6日交付執行。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47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9年11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李某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