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224號

    罪犯李某花,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小學文化,農民,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6年8月2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刑初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6日交付執行。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47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9年11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李某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