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75

    罪犯徐某,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7年10月19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412刑初15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5日交付執行。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737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9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140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5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徐某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家屬提供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的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的單據一張。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