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73

    罪犯汪某梅,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0年4月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00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汪某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4日交付執行。2012年7月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2)蘇刑執字第0468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個月(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九年;2014年10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寧刑執字第6071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6年7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4705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8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314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387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8年9月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

    罪犯汪某梅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某梅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