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施某花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706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81號
罪犯施某花,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不識字,個體戶。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5年8月14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響刑初字第002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施某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該犯與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9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鹽刑二終字第00149號刑事判決,撤銷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響刑初字第002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施某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響水縣公安局凍結的銀行存款人民幣11206499.49元、扣押的現金116960元,除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5065183余、沖抵二上訴人罰金人民幣1800000元外,其余款項及扣押的105噸催化餾分油依法予以發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7日交付執行。2019年3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更968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刑更443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0日止)。
罪犯施某花自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罪犯施某花的家屬于2017年1月20日向響水縣人民法院繳納法院罰沒收入人民幣90萬元,并提供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張,同時提供響水法院執行局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載明涉案退賠款及罰金已全部執行完畢。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施某花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