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顧某花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632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72號
罪犯顧某花,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人,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3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4刑初4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顧某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七萬零九百二十六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顧某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七萬零九百二十六元。2022年3月16日同案人員家屬向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代為交納了共同犯罪違法所得人民幣370926元,法院提取了罪犯顧某花退出的違法所得30000元,提供單據1張;罪犯顧某花家屬于2024年4月15日向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五萬元,提供單據1張。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顧某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