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84號

    罪犯耿某英,女,1947年7月9日出生,江蘇省江陰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0年12月16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錫刑初字第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耿某英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4日交付執行。2013年3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蘇刑執字第0078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個月(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九年;2015年2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執字第548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6年10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刑更7420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9年3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更96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刑更3196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9年3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

    罪犯耿某英自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正常參加思想、文化教育,正常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耿某英家屬于2016年4月11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并提供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案款收據一張。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耿某英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