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427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71號
罪犯陳某男,女,1998年2月11日出生,浙江省溫嶺市人,高中肄業,打工。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18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12刑初1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6944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66944元連同其他同案犯退出的贓款發還各被害人。罪犯陳某男家屬分別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2月28日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繳納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36944元,共提供單據2張;又于2022年8月5日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三萬五千元,共提供單據1張。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