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74

    罪犯曹某茹,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大專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2月26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3刑初19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曹某茹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六千元。曹某茹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蘇12刑終47-2號刑事裁定,準許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曹某茹自入監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六千元。繼續追繳本案犯罪所得贓款,分別發還給相關被害人。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1203執1207號結案通知書一份,載明曹某茹贓款及罰金已執行完畢,家屬提供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出具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票據一張,于2022日12月9日出具金額為人民幣86000元票據一張。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曹某茹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