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10號

    罪犯吳某強,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9年7月2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084刑初30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吳某強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蘇10刑終34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執行。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4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8年7月13日止)。

    罪犯吳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2021年11月9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084執恢558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執行完畢,予以結案。罪犯吳某強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