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某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522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10號
罪犯吳某強,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9年7月2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084刑初30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吳某強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蘇10刑終34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執行。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4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8年7月13日止)。
罪犯吳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2021年11月9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084執恢558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執行完畢,予以結案。罪犯吳某強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