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17號

    罪犯汪某偉,男,1988年6月7日出生,福建省龍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四監區服刑。2006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8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2月14日刑滿釋放。

    2018年3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02刑初1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汪某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一千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四十二萬八千八百元罪犯汪某偉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5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終27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8日交付執行。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5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8月5日止)。

    罪犯汪某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一千元、退賠人民幣四十二萬八千八百元,2022年9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102執2669號之二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某偉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