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偉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577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17號
罪犯汪某偉,男,1988年6月7日出生,福建省龍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四監區服刑。2006年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8年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2月14日刑滿釋放。
2018年3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02刑初1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汪某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一千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四十二萬八千八百元。罪犯汪某偉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5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終27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8日交付執行。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5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8月5日止)。
罪犯汪某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一千元、退賠人民幣四十二萬八千八百元,2022年9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102執2669號之二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某偉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