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07號

    罪犯洪某凡,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福建省晉江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9年7月11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324刑初58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洪某凡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洪某凡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蘇13刑終24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執行。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4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2日止)。

    罪犯洪某凡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已履行。罪犯洪某凡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洪某凡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