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701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87號
罪犯徐某君,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江蘇省宜興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9年5月14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282刑初116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君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9年4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執行。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37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9月8日止)。
罪犯徐某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24年7月10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已履行完畢。罪犯徐某君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君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