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85號

    罪犯肖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湖南省華容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4年12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玄刑初字第3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肖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9年7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寧刑終字第5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交付執行。2017年8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283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9年12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61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3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53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9月4日止)。

    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2023年8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102執1043號之二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罪犯肖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肖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