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09號

    罪犯王某,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河北省高邑縣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26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03刑初28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6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6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刑終24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23年3月10日已向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履行完畢。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王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