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15

    罪犯孫某,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漢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04196306142436,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8年8月3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3刑初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辦案機關的賄賂款三百萬零九千一百九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孫某退繳的受賄所得共計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青銅鼎(耳徑20CM)在判決生效后依法處置;剩余贓款人民幣十萬元,繼續向孫某追繳后予以沒收。孫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蘇刑終26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孫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向孫某追繳剩余贓款人民幣十萬元,2019年6月3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執83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全部執行完畢并結案。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孫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