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14號

    罪犯速某杰,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11年1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玄刑初字第1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速某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追繳的贓款發還被害單位。速某杰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寧刑二終字第4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1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因病暫予監外執行。2018年3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玄刑初字第131號刑事裁定,對罪犯速某杰的刑期裁定為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日交付執行。2020年9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08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0日止)。

    罪犯速某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追繳贓款人民幣三十七萬元發還被害單位,2011年8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寧玄檢反處扣[2009]3號處理扣押物品、文件決定書,證明已處置完畢;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2018年8月13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02執2344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全部執行完畢,予以結案。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速某杰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速某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