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76號

    罪犯陸某兵,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7年11月13日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91刑初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某兵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萬一千九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陸某兵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蘇06刑終4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7日交付執行。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01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19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9年9月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罪犯陸某兵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一千九百元已履行。罪犯陸某兵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某兵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