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jiān)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31號

    罪犯周某軍,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小學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南京監(jiān)獄五監(jiān)區(qū)服刑。

    2013年4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執(zhí)行。2015年12月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5)蘇刑執(zhí)字第00666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18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50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4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36年22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周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罪犯周某軍無刑罰執(zhí)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周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jiān)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