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利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598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38號
罪犯張某利,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5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刑初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一名同案犯共同民事賠償人民幣二十一萬五千七百六十三元六角五分。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張某利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蘇刑終257號刑事裁定,準許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蘇刑終257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3刑初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第一項,以罪犯張某利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1年7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43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12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罪犯張某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受害者家屬在二審期間接受賠償款,同時承諾不再申請執行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3刑初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附帶民事判決部分。罪犯張某利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利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