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某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554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56號
罪犯楊某紅,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7年3月23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404刑初1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12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一十八萬七千六百九十五元九角七分。楊某紅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蘇04刑終16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7日交付執行。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96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18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7月9日止)。
罪犯楊某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繼續追繳該犯與二名同案犯犯罪所得一百一十萬三千零六十元九角七分,追繳與一名同案犯犯罪所得八萬四千六百三十五元,2018年6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404第2969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執行完畢并結案。罪犯楊某紅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