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68號

    罪犯顏某昌,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2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7刑初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顏某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33年11月4日止),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蘇刑終61號刑事判決,維持對罪犯顏某昌的定罪量刑。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顏某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蘇0706執3846號之二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罪犯顏某昌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顏某昌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