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嚴某凱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557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67號
罪犯嚴某凱,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月29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12刑初138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嚴某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6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涉案贓款責令退賠給各被害人。嚴某凱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蘇04刑終14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9日交付執行。2022年3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51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5日止)。
罪犯嚴某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決前已預繳;責令退賠涉案贓款,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蘇0412執恢651號執行裁定,證明對罪犯嚴某凱執行到位人民幣八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一元,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罪犯嚴某凱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嚴某凱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