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45號

    罪犯王某,男,2000年2月16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1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706刑初8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該犯與同案犯共同退賠人民幣二萬三千一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43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9日止)。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同案犯共同退賠人民幣二萬三千一百元,2024年7月8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己履行完畢。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王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