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42號

    罪犯潘某飛,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7年1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刑初4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潘某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與另外五名同案犯連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三萬五千八百九十一元五角。潘某飛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蘇刑終46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7日交付執行。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24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5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潘某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與另外五名同案犯連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三萬五千八百九十一元五角,2017年11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出具情況說明,證明罪犯潘某飛的二名同案犯已賠償十四萬元。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潘某飛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某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