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馬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492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43號
罪犯馬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9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刑初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2日止)。馬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8)蘇刑終3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執行。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44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9月2日止)。
罪犯馬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馬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