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44號

    罪犯賴某龍,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浙江省建德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曾因犯搶劫罪,2007年1月1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11日刑滿釋放。

    2014年12月5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人民法院作出(2014)揚江刑初字第005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賴某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四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揚刑終字第0000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日交付執行。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122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0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44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5月18日止)

    罪犯賴某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執行人民幣二千一百八十二元五角后,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蘇1012執692號執行裁定,結本次執行程序;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九千四百元,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蘇1012執693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全部執行完畢,予以結案。罪犯賴某龍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賴某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