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416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48號
罪犯郝某軍,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文盲,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4年7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郝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郝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蘇刑一終字第00132號刑事判決,維持對罪犯郝某軍的定罪量刑。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9日交付執行。2018年7月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刑更40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20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16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39年11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郝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履行人民幣五千元后,2017年12月18日經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執480號之一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罪犯郝某軍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郝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