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50號

    罪犯方某光,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湖北省紅安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0年11月16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錫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方某光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交付執行。2013年6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3)蘇刑執字第0283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16年4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268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2018年9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65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46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6月1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方某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方某光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方某光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