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28號

    罪犯崔某偉,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安徽省懷遠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07年10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通中刑一初字第00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崔某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崔某偉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蘇刑三終字第000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4日交付執行。2010年4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0)蘇刑執字第0162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九年;2012年3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2)寧刑執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4年1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3)寧刑執字第119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6年1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9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8年6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28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48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

    罪犯崔某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崔某偉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崔某偉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