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波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409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62號
罪犯陳某波,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宣漢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6年3月22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蘇中刑初字第001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執行。2018年8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刑更430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54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39年12月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陳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陳某波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波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