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監獄

                 

2024〕蘇徐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袁小輝,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二監區服刑。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被海門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9年11月1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袁小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蘇刑終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對罪犯袁小輝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判決于2021年3月5日向被告人袁小輝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袁小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袁小輝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