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監獄

                 

2024〕蘇徐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劉仔康,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12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9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仔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34833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蘇刑終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2019年4月17日向罪犯劉仔康送達生效。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仔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判處附帶民事賠償34833元,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暴力性犯罪,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劉仔康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