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監獄

                 

2024〕蘇徐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李仕寧,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9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仕寧犯走私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20年12月29日向罪犯李仕寧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仕寧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本次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仕寧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