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65號

    罪犯孟建華,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初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孟建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事判決于2020年11月10日向孟建華送達(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20年11月21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孟建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無財產性判項。鑒于該犯系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孟建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